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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没有过户责任问题我的车卖给一个朋友,卖的时候签了一份协议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7次 分类: 社会民生-法律
问题描述:我的车卖给一个,卖的时候签了一份协议,自卖那天起,车子所有责任由他承担,现在他又将车转卖给了另外一个人,现在我催他赶紧过户,一直都没有过到,请问各位,如果车辆有什么问题,我该承担责任吗?另外如果对方一直拖着不过户,我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手车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在转让机动车时,有的当事人怕麻烦或者图省钱,钞票一点、车辆一交就算了事,不去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此引发的种种烦心事,常使车主后悔不及,甚至纠纷不断。 1. 转让机动车需要办理哪些过户手续 ⑴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从意义上说,机动车买卖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要式”。机动车产权的转移以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转移登记(俗称“过户”)为必要条件,进行了车辆转移登记的才算完成了机动车权属的转移。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不发生法律效力,车辆的产权视为未转移,《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仍然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 ⑵到公路部门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 由于上级下达给各县市公路运输规费稽查征费部门的养路费征收任务是以辖区内的机动车保有量为依据制定的,所以车辆调出应当核减原地的保有量。如果转让机动车后不到公路征费部门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就认定机动车仍然在原辖区营运,车主可能陷入被调出地和调入地两地征费站同时追缴养路费的窘境。养路费可不是小数字,车主不要因小失大,转让机动车应当及时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 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投保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即投保人(受让人没有资格申请批改合同)凭工商部门认可的转让发票或车管部门的转移登记手续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 之所以需要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是因为车辆转让后的使用性质和风险程度可能发生变化(如从自家使用变成对外营业性运输)。如果机动车的危险程度增大,在批注时需要重新计算保险费,补交一小部分差额,变更后的保险责任从加注批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如果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未增加,在批注时被保险人不需要交任何费用。 如果机动车转让后不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则可认定投保人违约,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若转让车辆发生严重车祸,保险公司将不派人勘察,也拒绝做任何经济赔偿。 2. 转让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有什么好处 ⑴便于划分违法责任。 张某将自己的农用运输车卖给李某,但是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此后几年的时间里,该车都未参加年度检验,因而车管部门依法向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张某以农用车早已卖给他人为由不予理睬,在法定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李某起诉,于是车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被迫为已经出卖的农用运输车缴纳几年的年检费、罚款以及执行费1 000多元。 ⑵便于预防民事纠纷。 郭某将一辆七成新的拖拉机转卖给胡某,但是胡某只付了一小部分购机款,也未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胡某的拖拉机连年发生亏损,当郭某讨要购车款时,胡某将已经破烂不堪的拖拉机交还给郭某以抵差欠的购机款。由于拖拉机没有过户,郭某只好哑巴吃黄莲,昔日的要好朋友反目为仇。 ⑶便于继承保险权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机动车出让方不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则可以认定投保人违约,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若保险车辆发生严重事故,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办理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剩余的时间内发生了车祸,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⑷便于车辆失窃后认领。 赵某花费近2万元从外地购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但是未过户。该车使用不久就被人盗走,后来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查获了这辆农用运输车,但是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已经被改动。由于该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行驶证》上仍然是原来车主的名字,出卖方又远在外地,因而无法证明该农用车为赵某所有,所以公安机关拒绝赵某领回这辆农用运输车。 ⑸避免双重追缴养路费。 总之,在转让机动车时,凡是涉及与有关部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1、机动车过出方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领取并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该表由过入方填写。    2、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副表)》、《机动车过户、转入、转出登记申请表》、过入方身份证明(单位车辆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车辆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到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让成交手续,市场开具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流转单,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考验场办理过户手续。    3、香港、澳门的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的车辆,以及领馆的车辆过户给本市单位和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开具的《查询联系单》。   (2)、客车过入方为公有单位的,提供《领照单》或《更新单》、《控办单》;三资、私营企业、个人的提供《领照单》或《更新单》。    4、机动车过户手续办结后,将《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二)、下列车辆不准过户:    1、使用性质为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邮电车、救护车、警备车和环卫车的。    2、逾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的。    3、已到报废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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