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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4月刑事诉讼案例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问题描述: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刘某交付执行。此案被害人杨某以对刘某判刑太轻为由多次向县法院提出申诉。县法院院长认为杨某申诉有理,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适用确有错误,遂决定对刘某抢劫案再审。再审改判刘某有期徒刑15年。改判后杨某仍不服,又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责成该案原审合议庭再次二审。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此案在审理过程, 存在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依法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1、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再审错误。本案已经过二审,原一审法院无权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再审。
2、中级法院受理后的处理错误。责成该案原合议庭审理违反了再审回避的规定,而且再审中没有再次二审的规定。只能另组合议庭审理。
3、本案从再审的提起到再审的结案,都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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