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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离婚?我姨的婚姻很可悲,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问题描述:我姨的婚姻很可悲,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离婚,并且如何取证财产,财产如何分割?
我姨的老公在外面有女人,并且经常打骂她,我表妹已经满二十,现在在读大学.我姨的老公昨天去到那女人那,我姨跟踪,被打,手上都是乌青,以前也常常被打骂,邻居都知道.另:我姨的所有工资存折在昨晚都被她老公拿走,并且我姨除了自己的存折里的钱外并不清楚她老公有多少存折有多少存款.有一处房产.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以取证她老公有多少钱.据我姨说,除了她的一张存单和工资存折,家里大约还有四十来万钱.由于多年打骂,我姨精神压力都很大,遇到谁都很多话,而且有些时候会重复.我表妹在读,能否我姨的婚姻很可悲,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离婚,并且如何取证财产,财产如何分割?
我姨的老公在外面有女人,并且经常打骂她,我表妹已经满二十,现在在读大学.我姨的老公昨天去到那女人那,我姨跟踪,被打,手上都是乌青,以前也常常被打骂,邻居都知道.另:我姨的所有工资存折在昨晚都被她老公拿走,并且我姨除了自己的存折里的钱外并不清楚她老公有多少存折有多少存款.有一处房产.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可以取证她老公有多少钱.据我姨说,除了她的一张存单和工资存折,家里大约还有四十来万钱.由于多年打骂,我姨精神压力都很大,遇到谁都很多话,而且有些时候会重复.我表妹在读,能否要求我姨老公出一部分的学费和费.
希望你帮我们出出主意,真的好可怜,打的身上都是乌青.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六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标志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上得以建立。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1、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要件的违法行为特指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诸如小偷小摸、好吃懒做、赌博、吸毒甚至刑事犯罪等都不包括在内,即使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由于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
《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及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补助等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上的损害的确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正如拉伦茨先生所说,金钱所产生愉悦和安慰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不愉悦和损害,从而在形式上给予无过错方一种补偿。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物质上损失和精神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4、具有主观过错
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对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笔者认为,从离婚过错行为的四种法定形式看,过错方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情况,而只能由故意构成。
5、离婚的发生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离婚是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我国婚姻法目前并不支持婚内赔偿。
6、请求权人无过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理论界对具有请求权的“无过错方”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学者认为这里的“无过错方”专指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四种违法行为的一方,另有学者则认为“无过错方”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如妻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夫因此移情别恋,在外包“二奶”并最终导致离婚时妻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呢?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保证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因各种各样的过错而丧失请求赔偿权,那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只是一种形式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7、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
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无过错方不能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数额问题。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究竟赔多少,并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只能确定一个大概的幅度。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的数额相差非常悬殊,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2001年12月,天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子,支持原告无过错女方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了判决,妻子蒋某因婚姻过错赔偿韦某精神损害费1万元。
2002年7月,上海市靜安区法院判决一起因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的婚姻破裂案中判?Q有过错的薛某给邵某精神?p害抚慰金2萬元。
2001年7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首次适用新《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已有配偶却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颜某赔偿其妻子精神损失费3万元。
北京西城法院审理的北京首例因婚姻不忠引起的离婚赔偿案件,有了“第三者”造成离婚的丈夫给付了妻子8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2001年9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决因丈夫包“二奶”而导致离婚的刘巧仙女士得到精神赔偿金10万元。
许多西方国家为了计算出精确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法律的形式将不同的精神损害情况分类列出计算公式。当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又极不平衡,适用统一的公式的不可行的。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立法规定最高与最低赔偿标准与各地方根据具体经济情况制定相应规定相结合来规范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使赔偿标准量化、具体化。从而使相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至大相径庭。
三、子女抚养的问题单独考虑: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提醒一下,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的孩子闯了祸引起了民事赔偿责任,首先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如果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由另一方共同承担。
四、离婚纠纷案中财产取证方法
如果要做诉讼,从取证主体来说,有两类:
1、当事人自己取证。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证据都由当事人自己取证。自己想要什么,就要举出家庭或者对方有什么的证据。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产,就得举出房产证;自己想要存款,就得举出存折。自己取证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证证据有效的基础。有时,即使事实是真实的,由于取证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就是无效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间偷拍的照片,因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成为非法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证,比如银行存款,当事人自己不能查对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对方是否有存款,根据规定,就只能在起诉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关的机构查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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