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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帮助:关于辞职和培训费用的问题各位朋友大家好:我遇到<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6次
问题描述:各位朋友大家好:我遇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实际面临的问题了,尽管本人学习了劳动合同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疑惑,将我自己的问题交予大家,请大家能够多多给予关照,进行解答。
本人2007年8月,也就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已通过颁布后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加上一纸培训协议六年,并参加了公司安排的在某高校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学习和另一家企业为期一个月的现场学习。其中具体的培训费用花了多少,产生哪些相关费用我始终不知道,因为所签订的培训协议上培训金额一栏是空白的,我各位朋友大家好:我遇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实际面临的问题了,尽管本人学习了劳动合同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疑惑,将我自己的问题交予大家,请大家能够多多给予关照,进行解答。
本人2007年8月,也就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已通过颁布后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加上一纸培训协议六年,并参加了公司安排的在某高校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学习和另一家企业为期一个月的现场学习。其中具体的培训费用花了多少,产生哪些相关费用我始终不知道,因为所签订的培训协议上培训金额一栏是空白的,我也对具体数额无从打听。当时签合同时没有写明工资多少,只是在应聘面试时我自己提了个要求以及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电话通知我口头说明的一个培训期间的工资。现在由于各种原因(最主要的是对公司提供的工资待遇不满意)想离开这个公司,,也已经找领导谈话明确告诉了自己的想法,并说明希望能够友好协商解决。领导在挽留之后答应可以离开(其实领导还是不错的)但要返还公司当初掏的培训费用和相关费用,意思是指培训期间的工资、住宿、路途费等,虽没有说明具体数额但透露不低(我估计公司会提出在5-8万之间)。领导没有提及所签合同中的违约金一项。但我个人认为,是由于公司所发的月工资没有达到我应聘时所提的最低要求和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违反法规的地方,我应属于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继续侵犯依法提出的辞职。请广大朋友帮助我判断我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其中签订的合同中包括有以下几条:
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解除本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三年工资总额的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
第九条: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的各类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满六年。服务期满前,乙方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自动离职的,乙方应依法返还培训期间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没有订明的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我现在的问题是:
1、现在(2008年5月23日)我是否可以以公司没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问题有三点:
A、我签的合同里有一条“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事实是公司从来没有按照这一条按时将工资从银行打入个人工资卡,总是要拖后几天。另外我的工资组成是:岗位工资1400+ 绩效工资1260,其中 绩效工资是占60%,其余40%绩效工资840元 公司扣留次年1月份发放。公司还让每人缴纳了数额不等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我的问题是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我辞职的理由?
B、公司是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以岗位工资1400元的标准缴纳的,而不是以我的工资总额缴纳,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是否可以成为我辞职的理由?
C、公司由于工作紧张安排公司员工双休日上班,倒是给加班费,一天100元。本人一直在双休日按照公司的安排上班,每月8个休息日加班费100*8=800元。但要是有事请事假(不是双休日时)工资上按照事假扣款却是按照日工资多少来扣,即(1400+1260)/21=126.7元,比加班费100元还要多。此前我没有表示过异议。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我是否可以以此作为辞职的理由?
2、《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培训费用是否可以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住宿费、路途费等,这些该如何划分和界定,不知道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法律依据?
3、我要办辞职,是否应该要回公司扣得那部分40%绩效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要公司不给怎么办?
4、我要以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为由,是提出主动辞职还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两者之间有没有什么差别?要是公司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了,我是否还需要赔偿公司提出的培训费用?
以上几点,请朋友们帮我分析分析,并指导我怎么才能有理有据的与公司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急盼!!!!!
1、可以
A、不能,根据劳动法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属于违法,按月只是延期几日,不能作为劳动法38条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
B、公司这样计算社保基数是错误的,你可以举报,也可以作为辞职理由
C、加班费计算不合法,你可以举报,可以作为辞职理由
2、《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培训费用没有明确的范围和界限,可以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住宿费、路途费等
3、可以要回,这个劳动法有规定,不允许企业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或扣押职工工资
4、主动辞职就是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一回事。就是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你要赔偿培训费用也是两回事,如果通过劳动裁决,不会因为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而免除你培训费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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