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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上海法院强奸法律和人权的记述吧!您知道这是为什么吗?上海市?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来看看上海法院强奸和人权的记述吧!您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上海市闸北法院违法记述
在(2004)闸民二(商)初字第333号案诉讼过程中,由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同时还受理了诉被告──上海僖加、僖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达7起之多,因此被告已经陷于被许多人同时追讨的境地。原告李连春为了降低风险,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1、法院在2004年6月21日接到本人的约15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同其鸣当即同意了申请,留下了本人的房产证原件作为担保,并当场开具了交费通知单。法院没有按常规让本人填写财产保全的表格。本人于来看看上海法院强奸和人权的记述吧!您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上海市闸北法院违法记述
在(2004)闸民二(商)初字第333号案诉讼过程中,由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同时还受理了诉被告──上海僖加、僖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达7起之多,因此被告已经陷于被许多人同时追讨的境地。原告李连春为了降低风险,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1、法院在2004年6月21日接到本人的约15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同其鸣当即同意了申请,留下了本人的房产证原件作为担保,并当场开具了交费通知单。法院没有按常规让本人填写财产保全的表格。本人于2004年6月24日从农业银行交纳了保全费。
2、直到2004年7月28日,法院才作出裁定。直到2004年8月2日,法院立案庭实施了“财产保全”,但此时,被告上海僖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财产已经被转移。
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曾去过被告的住所地,对被告的现状和由此给原告所带来的风险已经有所了解,然而此时此刻,法院仍然没有实施保全措施。法院对此的解释是“当时很难执行”。次日(2004年7月31),被告相关当事人携款逃逸。所剩下的只有电脑、冰柜、桌椅等办公物品。
3、在法院作出裁定前, 本人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之前的作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对风险的充分阐述;当面、电话和书信对承办法官的督促;面对法院咨询接待法官的多次阐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了多次的网上信访。
分别多次给闸北法院应新龙院长、耿沛宇副院长、倪德生庭长、席建林副庭长写信,详细反映了裁定尚未作出的事情。
本人于2004年7月15日和2004年7月27日,先后两次到法院上访,要求院长接待,遭到接待的法官的拒绝。本人当时对接待的法官陈述了包括裁定尚未作出的情况。
4、承办法官于2004年7月26日,在法院对原、被告进行了一次调解,当时法官未作笔录。当本人得知保全尚未实施时,当场责问了同其鸣法官。法官的回答是:他已经向领导汇报了;法庭不是做生意,不是交了钱就可以保全。
5、虽然《财产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上的日期是2004年7月30日(周五),但是,法院实施保全的实际日期是2004年8月2日(周一)晚上。
6、《财产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和《裁定书》是2004年8月3日在闸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交给本人的。当时由于本人不服,要求当天见院长。在反复遭到拒绝后,本人曾在法院大门外静坐了约半小时。其后,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以作笔录和查封其他财产为由,将我骗到执行庭。然后倪德生庭长接待我说,由于我未提供财产线索,因此法庭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其责任在我本人。
7、2004年8月5日(周四)在闸北法院院长接待室,耿沛宇院长说:法官们都很忙。没有想到被告会跑掉。本人要做好承担风险的思想准备。如果我提出申请,法院可以退还我的诉讼费。
8、2004年8月9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人完全胜诉。然而被告的财产已经转移。并且上述查封的办公物品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因此也不能执行!
9、本人不服,依据《国家赔偿法》,于2004年8月20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申请确认司法行为违法。
10、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裁定(即(2004)闸确字第1号),对闸北区法院的(2004)闸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的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11、因对(2004)闸确字第1号裁定不服,申诉申请人李连春于2004年11月2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当日收受了申诉人李连春的申诉状和证据材料,并出具了材料收据。负责该申诉的法官是该院审判监督庭的王亚勤法官。2005年1月24日上午,申诉申请人李连春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唤到庭,由王亚勤法官和书记员作了笔录并让本人签字。
依据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然而7个月20天过去了,时至今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然未做出裁定。
本人电话询问王亚勤法官,回答是:因为工作忙, 对此案尚未讨论!
12、本人在9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向上海和国家的政府、人大、政协、各级检察院、司法机关、市和国家的信访机关(包括各级机关和领导,也包括各级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上书近千封,得到的回复是:均已经将信件转往上海的各级法院。
此致敬礼!
李连春
2005年7月16 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及9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财产申请保全后的
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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