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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合同办事,提出我辞职,是否有补偿?星期日是正常休息日,而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3次
问题描述:星期日是正常休息日,而且是临时通知,问出是否还想在公司上班,于是和公司老总起争议,老总提出我星期一辞职,请问我是否得到公司的补偿?
你不是可以请求补偿,而是应当请求赔偿。
因为,仅是“和公司老总起争议”不能构成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为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拒绝赔偿。你有权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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