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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的问题我与他人签了一份租房合同,双方已经签字,我是出租人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问题描述:我与他人签了一份租房合同,双方已经签字,我是出租人。
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和第一次付款的时间,但有明确出租的始末日期,并保证租期不少于半年。除了这份合同外还有一份补充协议,写明一些我答应他的条件(条件很容易办到)。但是其中有一条是我要给他全部的门钥匙,我就此向他做过解释,只能给他第一套钥匙,他也是口头上的默许了(现在的防盗门共有两套钥匙,一套是临时的,当第二套正式的钥匙插入时,第一套钥匙自动失效,主要是防盗门企业为了方便装修后不必更换锁芯而特意设置的)。
当我着手为了满足他的补充协议购置家具时,他又反悔不想租了。我和他商谈过,此人素质低下,一个男人在我与他人签了一份租房合同,双方已经签字,我是出租人。
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和第一次付款的时间,但有明确出租的始末日期,并保证租期不少于半年。除了这份合同外还有一份补充协议,写明一些我答应他的条件(条件很容易办到)。但是其中有一条是我要给他全部的门钥匙,我就此向他做过解释,只能给他第一套钥匙,他也是口头上的默许了(现在的防盗门共有两套钥匙,一套是临时的,当第二套正式的钥匙插入时,第一套钥匙自动失效,主要是防盗门企业为了方便装修后不必更换锁芯而特意设置的)。
当我着手为了满足他的补充协议购置家具时,他又反悔不想租了。我和他商谈过,此人素质低下,一个男人在街上大有耍泼妇之嫌。在大街上愣是有一个小时没让我走,我要不是顾及他的岁数我真想动手。后来我们达成协议,我让他第二天带着原始合同找我当面撕毁,他同意并放我走了。可问题是他从此鸟无音信,致使合同已经生效一个月了他还是不照面。
我该如何是好?
我的观点是,1开始是不和这种人计较,尽管合同已经生效;2后来是他也太不尊重和我的尊严。
我现在想的是给他点教训,让他向我道歉或是赔偿我至少一个月的租金,我的要求过分吗?
请懂法律的前辈支招,请不要说找个律师咨询。
首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并且你们没有在合同中写明第一次付款的时间,所以如果半年内他真的带着那纸合同出现,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
第二、还是由于你们没有写明第一次付款的时间,那么半年后他不出现履行合同才算违约。那个时候你可以找他追偿。
第三、你现在的想法是给他点教训,让他向你道歉或是赔偿我至少一个月的租金。其实并不过分。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你找得到他的人才可以。前面洪echo_2002也说了,“前提是你的起诉书和法院的通知书,能交到对方手中,如果你有无厉害关系的证人或证词能证明事情发生的事实,有被告方的准确的家庭住址的话,你可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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