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真实性有待确认,请自行甄别。
安置房买卖纠纷我于2006年10月在成都高新区购买了一套安置房,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4次
问题描述:我于2006年10月在成都高新区购买了一套安置房,房屋属统征后补偿给安置户的,现无产权,据说要2年后才能办产权。我与房东于2006年11月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在高新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房子买价17.5万,已付16.5,产权过户给我后付余款1万,房东办到产权后1月内无条件过户于我,房东违约赔我200%损失(35万),我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成本在4万元左右,房子现价在28万元左右。现房东声称当初签订的协议无效,准备以16.5万收回房子,并威胁如我不答应,在未来产权肯定不会过户给我。
现请问:1,我们当初签的协议有没有效;2,将来对方不把产权过户给我,我诉我于2006年10月在成都高新区购买了一套安置房,房屋属统征后补偿给安置户的,现无产权,据说要2年后才能办产权。我与房东于2006年11月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在高新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房子买价17.5万,已付16.5,产权过户给我后付余款1万,房东办到产权后1月内无条件过户于我,房东违约赔我200%损失(35万),我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成本在4万元左右,房子现价在28万元左右。现房东声称当初签订的协议无效,准备以16.5万收回房子,并威胁如我不答应,在未来产权肯定不会过户给我。
现请问:1,我们当初签的协议有没有效;2,将来对方不把产权过户给我,我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我获得产权还是判对方违约(付200%违约金);3,房东在获得产权后将房子转卖,对我构成欺诈吗?
谢谢!
1.有效,只要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协议法院支持.
2.买卖虽然有效,但存在谁登记在先原则,如果存在你说的情况,交易中心无第三人登记的话法院判你得产权,如有第三人(进行了登记),判房东方违约。如你和第三人均未登记,看协议签定先后.违约金是定金的200%或合同标底20%以内.(全赔35万法院不支持)
3.第三个问题你最好咨询法律人士
栏目分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