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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台湾地区的民法总则规定,即使交流形式的,以对方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问题描述:台湾地区的总则规定,即使交流形式的,以对方理解到意思表示的内容为生效时间。不知我国是否采同样规定?抑或只要对方听见即可?
我记得好象是兼采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
1,对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
2,对于对话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
对于上面第1点,我可以肯定回答,第2点应该是通说,很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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