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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专家,我可以上诉吗?这是本人刚刚亲身经历的一个小小案例,虽然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
这是本人刚刚亲身经历的一个小小案例,虽然所涉标的很小,但案情具有普遍性,加之本人有志于,故向各位高人求教于此,并视此次应诉活动为一次有益的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机会,故倍加珍惜。望各位法律高人能不吝赐教,在下感激不尽!!
一、 案情简介
本人4月20日凌晨在京郊某处一餐厅与其老板就该餐厅的转让达成协议,当时约定转让费为2万元,同日,我先付给对方1万元,并给对方写下1万元的欠条,约定在4月底前给对方付清。4月20日上午9点我即接手该餐厅并正式营业。
需要给各位交代的是,因为本人已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做餐饮行业只是一时冲动的心血来潮,对方方面
这是本人刚刚亲身经历的一个小小案例,虽然所涉标的很小,但案情具有普遍性,加之本人有志于,故向各位高人求教于此,并视此次应诉活动为一次有益的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机会,故倍加珍惜。望各位法律高人能不吝赐教,在下感激不尽!!
一、 案情简介
本人4月20日凌晨在京郊某处一餐厅与其老板就该餐厅的转让达成协议,当时约定转让费为2万元,同日,我先付给对方1万元,并给对方写下1万元的欠条,约定在4月底前给对方付清。4月20日上午9点我即接手该餐厅并正式营业。
需要给各位交代的是,因为本人已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做餐饮行业只是一时冲动的心血来潮,对方方面面的“奥妙”都不太懂。更重要的是,本人于4月23日找到证据,该餐厅曾经被工商、税务、卫生部门的联合执法抄过一次,且被卫生部门于4月16号“予以取缔”。于是对餐厅的前景产生忧虑。再者,据我陆续知道的消息,该餐厅此前最高的转让出价只有7000元,所以我有种被骗上当的感觉。
4月底,原老板过来讨账,基于上述的原因,我极其不愿意把1万元全付给他,只打算给他5000元,但原老板不同意,不过也妥协了,说给他8000即可。但我仍然没有同意他的要求。于是他到餐厅所在市区的基层法院起诉。
二、 一审判决
基层法院的法官先进行调解,未果。按法律规定,法官采取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本人未来得及做书面准备,所提交的证据只有一份卫生局查封餐厅的文件。原告则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一份。当时我杂事太多,未做充分准备,当庭并未进行有力的辩解。近日,法庭审判下来,令我大吃一惊。
法院的判决大意如下:
1. 我辩称合同显失公平,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2. 区卫生局所出具的取缔该餐厅的公告日期在签订协议之前,故法院不予支持。
3. 双方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故依据《合同法》第107条,我需要根据协议一分不少给付原告1万元(始料不及,我亏大了,呵呵)。
三、我的疑惑和对策
首先,如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该协议属买卖合同,则:
1. 买卖合同必须遵守民法公平原则,然我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理由如下:既然是买卖合同,必须要指出买卖的标的物是什么,也即,对方卖给我的东西是什么,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究竟能值多少钱??
对方卖给我的物品计有三大样:旧冰柜一个(500元左右,且漏电);旧灶具一个(市值不超过500元);旧桌椅10套(一套全新的不过40元);若干锅碗筷子类,(不超过200元),总共加起来最多2000元。在我和原告签约之前的将近一个礼拜时间内,他把电视、冰箱等稍微值钱点的东西全搬运走了。
2. 本人在这方面是大大的外行,缺乏行业经验,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多方受骗。比如,未告知我被卫生部门查封的事实,未告知我冰柜漏电致使我的员工被电击并导致停业,比如告诉我的厨师籍贯和工作时间以及平均营业额等重要信息均是虚假的,等等,所以我认为他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我打算在上诉中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原状。即对方把我的1万元还给我,我把他所有“卖”给我的东西完璧归赵。
其次,如果在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我的上诉没有胜机的话,我打算不承认一审所认定的“买卖合同”之说。因为根据行规,事实上我们的交易性质是转让性质的,也即事实上是个转让合同,否则也不会给他那么高的价格。窃以为被取缔了的餐厅是没有转让权利的,因而转让是不合法的。不知道我的看法对不对。
我所能补充的证据:物证:原告的几大件东西都在店里原封未动。
人证:我们共同的房东以及隔壁餐厅的几个人,前前后后他们都了解。
我该怎么办?请高人们指点迷津!
我的信箱:
1、你一审审理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的欺诈性,以现在的证据二审很难重新认定。二审因不存在新证据,你再提供证据会不予认定。
2、如果合同中对买卖的标的物是法律禁止买卖,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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