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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法规是否与“男女平等”有所违背?现在某些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3次
问题描述:现在某些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农村户口的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即“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这样的规定是否与男女平等的原则违背?仍然摆脱不了传统的思想的束缚吧?
请各位大侠发表一下尊见。
法律与传统是有延续性的.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必然会考虑社会传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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