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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性质是什么呀?老师让我们写论文。是对我过自诉案件的性质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问题描述:让我们写论文。是对我过自诉案件的性质、范围的理解。可是找资料好难啊。
自诉 (或称私诉 )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 ,是公诉的对称。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70条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但由于立法的粗疏 ,造成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处理不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以利于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 一、自诉人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自诉人”上的定义。由于设立自诉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因此按通行的释义自诉人的范围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 ,也可以是被害人的近亲属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或一些学理解释上却把自诉人的范围限定在自然人上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著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学习纲要》一书中就认为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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