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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问题咨询,一名职员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进入国营单位,二OO四?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9次
问题描述:本人有一问题,一名职员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进入国营单位,二OO四年十二月份单位因财政问题须要解聘一批在职职工,因多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有大批职员没有签解聘合同(只有少部分人签了)二OO五年四月份单位还发放四月份下岗工资,二OO五年十一月份因公司改变条件职工同意与公司解除合同(只有一名经理、一名副经理留总公司管理该职工单位的物业),该职工在二OO五年三月份十五日结婚,二OO五年十月一日生了小孩,现单位要求该职工签解聘合同但发下岗工资从二OO五年四月份到二OO五年十一月份(200元/月)社保单位要从二OO五年十二月份到二OO六年四月份扣该职工的社保(387本人有一问题,一名职员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进入国营单位,二OO四年十二月份单位因财政问题须要解聘一批在职职工,因多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有大批职员没有签解聘合同(只有少部分人签了)二OO五年四月份单位还发放四月份下岗工资,二OO五年十一月份因公司改变条件职工同意与公司解除合同(只有一名经理、一名副经理留总公司管理该职工单位的物业),该职工在二OO五年三月份十五日结婚,二OO五年十月一日生了小孩,现单位要求该职工签解聘合同但发下岗工资从二OO五年四月份到二OO五年十一月份(200元/月)社保单位要从二OO五年十二月份到二OO六年四月份扣该职工的社保(387元/月),同时二OO六年四月低该职工不签解聘合同将被单位开除(因单位没班上该职工从二OO五年四月份到今没有上班)这种问题该职工怎样面对解决请指点。
既然是国营单位,是否已经实行全员合同制?企业与员工签署的是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签解聘合同但发下岗又是怎么回事?
阐述有点乱,按照自己的理解答复如下:
1、企业因财政问题须要解聘一批在职职工,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况,在解聘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因无法就多种问题达成共识,有大批职员没有签解聘合同,二OO五年四月份单位还发放四月份下岗工资”,这意味着单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
3、该职工被要求签解聘合同,但发下岗工资从二OO五年四月份到二OO五年十一月份(200元/月)。既然是下岗工资首先要保证该职工的基本保障,200元/月显然不能满足生活需要;
4、单位继续投保是合法的,但387元/月超出发放给该职工的下岗工资近一倍,即每月还要倒贴187元,该投保额显然不合理;
5、“二OO六年四月低该职工不签解聘合同将被单位开除(因单位没班上该职工从二OO五年四月份到今没有上班)”。解聘分为协商和单方两种,即使协商也应该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单位没班上,并不是职工的错误,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因职工不签解聘合同而被单位开除,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不必担心企业的恐吓与威胁。
综上,单位既没有与员工签署解聘合同,又没有做出诸如开除等行政处分,则员工与单位仍然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必需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发放正常工资、最低工资、下岗工资或生活费,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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