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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执行合伙协议.侵吞合伙财产.谎报亏损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4次
问题描述:大概情况是:
甲出资40%.并负担房租费.水电费.乙丙各出资30%.开办一间服务行.其中乙丙系准关系.一个管钱一个管帐.合伙两年后.乙丙称连年亏损无利润可分.但自己却以个人之名誉购置了一辆价值五万元的面包车.而甲却一无所有.另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年.现两年期已到.乙丙全无交权的意思.有何好办法叫他们交权.谢谢
还有就是这几年的房租费水电费能否要求乙丙补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九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规定:“ 、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和 第十二条之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符合上述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你说的这件事情违反了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凭这两条~你完全可以追究他的形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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