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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起诉现实情况怎么操作的绝对不起诉现在只是检委会讨论的结果(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问题描述:绝对不起诉现在只是检委会讨论的结果(都记录在卷),副检察长怕承担责任,当时压着不让公布,建议撤案,公安局不撤案后就退回补
充侦查了两次,绝对不诉的决定我们根本没通知书。检委会已经讨论了两次了。老是拖着不办。主要是对方有权,检察院和公安局谁都不想承担这个责任。
我想问下现实情况是怎么操作的,案件自立案侦查开始至今已有将进一年。我想知道检委会对案件做出绝对不起诉后还可以走上述这些程序吗?现实操作中很多这种情况?这些做法违反规定吗?
机关的不起诉理论上分为绝对不起诉(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况)、酌定不起诉(又叫相对不起诉,认定构成犯罪,但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和存疑不起诉(经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情况适用)。
绝对不起诉按规定检察长决定就可以了,当然检察委员会决定也是可以的。
在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最大,朋友这个问题中,既然检察委员会决定了,副检察长必须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你的这位副检察长真够牛的。
如果朋友你是嫌疑人一方(被关押的一方),你可以计算一下羁押期限,如果超期羁押,你可以申请检察院解除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侯审可监视居住,这两种是不关押的,人相对自由。
如果检察院不办,你可以向人大、政法委、上级检察院申诉,现在最效的是通过媒体监督。
正确的关押期限是这样的: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在检察院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检察院有权决定延长15天,然后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个月。公安机关补查后再送检察院,检察院又是一个月+15天。第二次退查1个月,公安机关第3次送检察院后又是1个月+15天。检察院的时间就全部用完了,要再延长,就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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