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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劳动纠纷,请专业人士帮忙解决我是2006年的应聘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6次
问题描述:我是2006年的应聘毕业生,2006年1月12日未毕业时,入职 A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并与之签订了为期 肆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2日到2010年1月11日。同年6月份本人与A公司所在的 B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甲方为乙方办理进京户口、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前提下,签订了《进京户口协议书》。(A公司是B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承担B开发的所有工程)
2007年8月份本人由 A 公司北京总部调到 A公司沈阳项目部,2008年9月份拟调入 B公司所在的集团总部。
因工作踏实勤恳,B公司沈阳领导的赏识。2008年9月,经B我是2006年的应聘毕业生,2006年1月12日未毕业时,入职 A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并与之签订了为期 肆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1月12日到2010年1月11日。同年6月份本人与A公司所在的 B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甲方为乙方办理进京户口、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前提下,签订了《进京户口协议书》。(A公司是B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承担B开发的所有工程)
2007年8月份本人由 A 公司北京总部调到 A公司沈阳项目部,2008年9月份拟调入 B公司所在的集团总部。
因工作踏实勤恳,B公司沈阳领导的赏识。2008年9月,经B公司领导协调,将本人由A公司沈阳项目部调至B集团任职,期间调动手续在同时办理中。
根据《进京户口协议书》中以下几条的规定(如下):
第二条 在甲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肆 年,自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为减少乙方提前离职纠纷的发生,甲方每月从其工资中扣500元作为预扣款,扣满36个月为止,共计壹万捌仟元。
第五条 上述预扣款在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1个月,由甲方一次性(不计利息)支付乙方。
本人已于2006年7月份开始每月连续扣款,截止到2009年6月份扣款完毕,共计扣满36个月,壹万捌仟元整,即2009年12月11日前公司需要一次性(不计利息)支付本人壹万捌仟元整。
本人在 A 公司的工资标准为6万元/年,自2008年10月份起工资关系转入B公司。由于当时只是口头的请示,且调动单迟迟未能全部履行程序,本人10月份B公司给我开了支,自2008年11月份起至今5个月的工资、年底双薪、年终奖金均未发放,同时因月工资未发,各项无法按时缴纳、每月500元的预扣款被迫中止。
现在因调动手续办理过程中,因B公司北京集团总部的一个领导不同意我的调令,所以工资迟迟发不下来。同时我也咨询了如果公司开除我,那么扣我的近三年的钱也不会归还于我。同时,我与A公司并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在B公司已工作半年有余。
请问,这种情况,我如果仲裁拿回公司欠我的钱和扣我近三年的钱的机率有多大?我现在在沈阳,去仲裁是在北京还是沈阳 ?该告的是哪家公司?
不敢苟同楼上诸位的意见,因为这是一起劳动争议,在主体关系复杂且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劳动仲裁是解决此争议的唯一途径,这不是你愿意不愿意事儿。而仲裁裁决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只能是依法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不存在“尽量不要起诉”的可能了,除非你放弃你的权利,可那是你的血汗钱啊,怎么能轻易放弃啊。并且,你这显然是一桩可以打赢的官司啊。
说这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及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法律规定上看,该单位与你的协议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显然都违法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至始自终都是无效的,所以,你完全有权利请求返还全部的扣款,如果由此给你造成了损害的,你可以同时请求赔偿。
在这个劳动争议中,三个单位具有连带关系,都负有责任。所以,你可以把这三个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诉人,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的所在地作为申请地,具体选择在北京还是沈阳申请仲裁,以你的方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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