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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牛小牛的归属权,为什么?郭某可以向刘某主张什么权利,如何解决?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郭某一日在山中割草,发现一头在山沟游荡,但没有看见牛主人。于是郭某牵这牛等牛主人,直到天黑主人还是没有出现。郭某就将牛牵回家,精心照料牛主人还是没有出现。于是郭某将牛当作自己的喂养,并为它配种,数月后,产下一头小牛,由于郭某的父亲病重急需钱,所以郭某把母牛以市市场价格卖了,小牛继续由自己喂养。有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找上门,说牛是自己的,要求将母牛小牛要回。
根据你的问题来看,你是位学法律的人,或至少爱好法律,所以请允许我用法律的语言来回答你:
一、如果刘某原来确是母牛的主人的话,母牛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刘某,因为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拾得人对拾得物享有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走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94条的规定,拒不返还拾得物的,构成侵权。由于郭某已经将母牛卖掉了,因此,其应当将卖母牛的款项返还刘某。
二、母牛生下的小牛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孳息,除有特别约定,孳息应当属于主物的所有者,即小牛应当属于母牛的所有者刘某。像银行存款的利息、家禽家畜的子禽子畜、果树结的果子都属于主物的孳息。
三、郭某有权要求刘某支付其照料、喂养母牛,并为母牛配种而产生的费用。因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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