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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问题请帮忙我的朋友因为欠业主个人情,故在业主装修车库时帮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6次 分类: 社会民生-法律
问题描述:我的朋友因为欠业主个人情,故在业主装修车库时帮忙张罗。过程中并没有取得任何报酬,到工程要收尾时,朋友找到邻居张某为业主车库刮大白,业主当天有急事去省城,临行前口头嘱咐由我朋友替他与张某讲价。谈妥后,张某在为业主干活的时候,小区的保安看到车库门虚掩,在没敲门的情况下将卷闸门推起,导致在库内施工的张某倒地受伤。受伤的张某将我朋友告上法庭。理由是是我朋友介绍的工作。 我想知道,我朋友在这件事情上到底有没有责任,如果没有,应该怎么处理,如何写答辩状。 希望专业人士给予准确答复,有100分的酬谢。
这件人身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你朋友依法是不应承担的。理由是: 1、从雇佣关系而言,你朋友找到张某装修其实是为业主所为的,而那个业主车库装修工程的建设方和受益人,与张某谈价也是业主委托的。所以,从法律上讲,他是实际的雇主。 2、从一般人身损害的法律关系而言,侵犯张某身体健康权的侵权人是保安,是那个保安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身体伤害,依法应该由保安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无论如何,你朋友依法都不应该对这一案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友情提醒你朋友一点,张某起诉你朋友的这个案件,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是后者,你可以搜一下看看具体的规定。 下面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一些针对性的条款: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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