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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家一个法律问题,可能有点白痴哈^_^我对法律不怎么懂,大家就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4次
问题描述:我对不怎么懂,大家就当我菜鸟啊,给我讲一下哈。
有一个免费试吃会,有一对母女在试吃会上吃了很多东西,后来发现这些东西都不卫生,肠胃起了比较大的反应后去了医院。那么,可以要求试吃会的主办人员赔偿吗?
这个其实是小樱桃漫画上的,嘿嘿,问一下哈,简单的讲讲,谢谢!!!
免费试吃会,是主办方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接受的行为。用民法语言来说是一种无偿的服务合同关系。
合同的缔结会产生一种叫“债”的关系,合同的履行,也就是提供食物,就是“债的履行”。无偿的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也就是“违约”了,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主办方中途改变主意不让他们免费品尝了。
但是,在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标准,就不是违约了,用专业术语讲叫债的“加害给付”,通俗说就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同时加害了对方,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这种试吃,吃坏肚子,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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