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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债不还的问题!!!!!我老公借给他同学三万五千元钱,只写了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我老公借给他同学三万五千元钱,只写了张欠条,上面有他的签名和另一个担保人的签名。说用十天,现在三个月了也没还,我老公向他要,他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老不给,好象想赖掉。他还没结婚,但孩子已经两岁,他家有一套房子还有一块空地皮,但都是他爸名下的,我老公找他爸说了这事,他爸说不会替他儿子还债。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他,让他爸替他还钱吗?上有什么规定吗?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不知道你说的保证是哪一种,依据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你先对照一下条文看看担保属于哪一种。如果属于一般保证,你丈夫必须先起诉这个同学,然后就这个同学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你可以要求担保人给付,不给可以去法院告他。
如果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你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以同学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起诉他们。
如果起诉他们注意诉讼时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在保证期内行使。
如果没有,依据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注意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此外他父亲没有替他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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