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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如何处理以下情况父母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分有一套住房.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分有一套住房.父亲80年代去世.子女成家搬出.90年代,单位房子折价卖给个人,那房屋产权应该是母亲一个人的,与子女无关,对吗?
从楼主的表述来看,该房屋在房改之前一直属于公房,也就是说父母对其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而且直至父亲80年代去世的时候,房屋的公房性质依旧没有改变,因此,该房屋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90年代房改后(估计楼主所说的单位房子折价卖给个人就是指房改),房屋的产权性质才发生变化,从公有财产变为个人财产,如果房改时购房款是母亲自己支付的,那么房屋产权当然属于她个人,与子女无关。如果房款是母亲和子女共同支付的,则可构成共有关系,子女可以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部分产权。
补充说明:在房款是由母亲和子女共同支付的情形下,我所说的是子女“可以”按出资比例享有部分产权,而不是必然享有。子女能否成为共有人,要看子女与母亲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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