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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面解除合同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分类: 社会民生-法律
问题描述:“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我的理解是:解除合同需要支付我一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我还应该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工作10个月,没有满一年) 如果其他员工拿到奖金,公司可以以解除合同,不发给我奖金吗?奖金和经济赔偿金,不是一个概念的东西吧? 谢谢!
你引用的实际是《》第四十条规定中的一段话,是需要与其后的三个条件联系起来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的定义为:对于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并列的,即: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十日);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即时终结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简言之,就是用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而不再需要先书面通知,再在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仅就第四十条的规定而言,适用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都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这种形式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的额度为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不存在既支付工资,又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如果其他员工拿到奖金,公司可以以解除合同,不发给我奖金吗?奖金和经济赔偿金,不是一个概念的东西吧? 奖金和经济赔偿金肯定不是一回事,只要你提供了劳动,即使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同样可以得到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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