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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问题我向县教育局租赁了一座房屋开餐厅,期限三年,自06年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4次
问题描述: 我向县局租赁了一座房屋开餐厅,期限三年,自06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只能用于餐饮业使用而且中途不得转让.租金每年1月10日前上缴.本人并无违反合同约定.现教育局想向我讨回房屋另做他用,说退还今年租金做补偿,我不想同意,我知道教育局违背了合同法.现在请熟悉法律方面的朋友指点我该怎么做,教育局都违反了那些法律条款,最好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先在此谢过了.
你与县局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县教育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信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现县教育局想向你讨回房屋另做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县教育局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否则,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教育局或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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