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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本人2006年09月01日受聘于东莞一五金制品厂任统计一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本人2006年09月01日受聘于东莞一制品厂任统计一职,当时的工资报酬也是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为一个月上班28天(即每个月休息两天),该企业从未给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通知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07月29日我被厂方无故解雇(无书面通知),当时解雇我的人是我的直接上司,我在职期间的工作都由她安排和调度,此事我已申请了劳动仲裁,我的请求事项是要求企业赔偿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雇我的经济补偿金、星期一至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差额(因为厂方未按劳动法规定的150%付给加班费)、休息日(即星期六、日)延长工作时间未被统计为加班的加本人2006年09月01日受聘于东莞一制品厂任统计一职,当时的工资报酬也是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为一个月上班28天(即每个月休息两天),该企业从未给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通知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07月29日我被厂方无故解雇(无书面通知),当时解雇我的人是我的直接上司,我在职期间的工作都由她安排和调度,此事我已申请了劳动仲裁,我的请求事项是要求企业赔偿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雇我的经济补偿金、星期一至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差额(因为厂方未按劳动法规定的150%付给加班费)、休息日(即星期六、日)延长工作时间未被统计为加班的加班费、法定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三倍工资,还有社保补偿金,仲裁庭在2009年8月13日发出受理通知书给我,且2009年9月3日已开庭申理,但庭上厂方给出的答辨说解雇我的那个人是在厂里打杂的不起作用,说我属自动离职,厂方无需负任何责任,并且说当初与我约定薪金报酬及休息时间的时候说我没有提出异议,厂方无需支付我以上所提到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到如今仲裁庭还没有给出开庭结果给我.请问我这件事到底要怎么办,哪里才是说法的地方?谁能为我们这些弱示的打工群体讨回公道?
请问我这件事到底要怎么办,哪里才是说法的地方?谁能为我们这些弱示的打工群体讨回公道?
如果你所讲的都是事实且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那么,你的仲裁请求应该会得到支持,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1、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字劳动合同的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这没的话说,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
2、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你的上司的行为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所谓解雇你的那个人是在厂里打杂的不起作用、你属自动离职的理由纯属狡辩。另外,即使是你主动辞职的,就冲着公司的那么多违法违约行为,也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3、星期一至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差额(因为厂方未按劳动法规定的150%付给加班费)、休息日(即星期六、日)延长工作时间未被统计为加班的加班费、法定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三倍工资等问题。
你的上述请求都是合理合法的,即使“约定薪金报酬及休息时间的时候说我没有提出异议”,仲裁委仍然应该支持你的主张。
4、关于社会金。
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其法定职责,所以,公司应该依法补缴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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