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真实性有待确认,请自行甄别。
我2008年后以经签了两次合同,第三次公司只是问我要不要续签合同?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6次
问题描述: 我2008年后以经签了两次,第三次公司只是问我要不要续签合同,我同意续签。公司就又跟我签了一年,没有让我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要求赔偿吗?第三次合同是2011.09.到期。
你2008年后已经签了两次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在征得你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后,又与你续签了为期一年而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妥当,取决于你是否向公司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若没有提出,则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且你的劳动合同2011.09.到期,届时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签订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栏目分类全部>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