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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的机动地我村的土地在划分地时剩下的地,未分给群众,后经过村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我村的土地在划分地时剩下的地,未分给群众,后经过村集体协商,由我村的几位村民临时耕种,2006年村长承包给外地人建厂了。每年每亩八百斤小麦,支付方式每年给一次。2009年征收修路要用这块地,每亩补偿2.5万元一亩。请问这块地的补偿款应该归水所有。村集体、临时耕种的村民、建厂的老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村长承包给外地人建厂”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违法,其承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该地属于村集体的,其补偿应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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