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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甲乙未约定后续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技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6次
问题描述:在转让合同中, 当事人甲乙未约定后续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后乙对原有技术进行改造, 研制出新成果。 对该项技术, 甲可以有偿使用吗? 若不能, 为什么?
后续改进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中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进行改良后,取得的新的技术成果。这种改良或改进可能是对原有技术的重大突破, 也可能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对技术细节所作出的实质性改进。
我国合同法对后续技术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见合同法 第354条规定)
你提出问题中是乙方对原有技术进行改造,研制出新成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甲方无权无偿使用,这是因为乙方对技术改进作出了突出贡献,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对自行改进的技术成果享有权利。如果甲方要使用乙方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必须与乙方订立合同,向乙方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乙方的后续技术取得了专利权,甲方可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属专利强制许可,方可使用乙方的后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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