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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错判,过了诉讼期要求重审!主持人,律师朋友:我今年5月诉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4次
问题描述:主持人,律师朋友:
我今年5月诉讼离婚的,我是被告,双方都没有律师,庭审中有一套房产分割,但是没有办理房产证,给法官提交的资料只有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法官一上来就直接问我们房子谁要,我们都说要,法官接着说“你们觉得房子值多少钱”,我媳妇说50w,我说70w,法官说70w判给我,当时我就说70w我不要,法官不耐烦的说,大老爷们就这么地了,他做主判给了我,当时我也不太懂,当时我觉着法官应该是没有私心的,再加上法官脾气不好,盛气凌人的,我也就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个强加给我的价格。最后法院将房子判给了我。
但是最近我无意中主持人,律师朋友:
我今年5月诉讼离婚的,我是被告,双方都没有律师,庭审中有一套房产分割,但是没有办理房产证,给法官提交的资料只有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法官一上来就直接问我们房子谁要,我们都说要,法官接着说“你们觉得房子值多少钱”,我媳妇说50w,我说70w,法官说70w判给我,当时我就说70w我不要,法官不耐烦的说,大老爷们就这么地了,他做主判给了我,当时我也不太懂,当时我觉着法官应该是没有私心的,再加上法官脾气不好,盛气凌人的,我也就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个强加给我的价格。最后法院将房子判给了我。
但是最近我无意中看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现在我再联想庭审现场,事情蹊跷,判罚错误,首先1,法官应该检查提交的资料,弄清楚房子的产权,对于产权不明的应该询问,显而易见,没有产权证,也没有询问何时才能办理产权证,能否办理产权证,对于产权不明的不宜判决2,也没有询问我们当事人,即便有了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他也应该问清楚具体出资,这个他也没有问,其中我父亲出资了很多钱,虽然购房发票写的我的名,将来的产权很难说是我的,这就是产权不明3,即使我们双方都坚持要房子所有权,他也应该先告知我们没有产权证不宜判归属权,让我们自己协商4,法官没有告诉我们自行协商(其实也是基于协商不成才去诉讼分割财产的),自行启动了看似一个竞价的程序(这是我事后看书判断的,不知道对不对),如下:首先,他不明不白的问了一句“你们觉得房子值多少钱”,当时我不明白法官用意,我媳妇说的50w,我按市场价说的70w,我说完了,法官就说房子给你得了,当时,我就说虽然70w,但是我不要,因为我不知道能不能承担得起。并希望重新说一个价格被法官拒绝了(居然不让我改价格),法官不耐烦的说,大老爷们就这么地了,他做主判给了我。我想法官不应该强迫我的意志接受高价,更不应该拒绝我的合理降价要求(可能真的把我当成贱民,好欺负了),还有既然要按照价格高低来判断归谁,首先就应该言明说“价高者得”,这样我也不至于直接从50w一下加到70w,我完全可以说51w,再者说了,竞价只用于有产权的房子,没有产权的房子,法院不应该判,更不应该从中作价。应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我已经明确表示了70w我不要(虽然我出价了,是法官叫我出价的)
我觉得这次庭审不是正规的法律流程,我不知道法官为什么法官会绕开这个条款(司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法官的话(你们觉得房子值多少钱”)误导了我。害得我出价,并且我基于对法官的信任被迫接受了这个结果。真的坑爹啊!!
现在想来,或许法官和原告似乎有某种默契,(比如故意说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让我出价,然后用我对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法官的信任和敬畏迫使我接受,不然为啥,事先不说清楚这是“价高者得”,为啥我说不愿意要70w房子并且提出重新叫价没有得到同意)。这只是我的猜想。我不愿意把别人想得那么坏,但是,我的确很委屈。真的不知道,法官没有学过那一条司法解释还是别的原因。
现在的我很无助,希望得到好心人的帮助,我该怎么办,收集什么资料。我的心里特别不平衡。如果法官真的和原告串通,我就百口莫辩了,哑巴吃黄连了。不知道法院现场有没有录音,录像,这些对话都可以在录音里边的,可以成为我的证据。不知道有没有。。。。。。。
想把案子翻过来,需要详细研讨,从你介绍来看,是你一面之词。
1、实践中,类似房产有可以分割的案例,且多数是这样的。
2、可去法院档案室复印诉讼笔录,看如何记载的双方陈述。
3、持相关材料,找当地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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