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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9日,在审理原告黄勇诉杭州新主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2006年4月19日,在审理原告黄勇诉 杭州新主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即(2006)上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审判长陈威违反法庭举证程序,侮辱当事人的人格,践踏的事实:
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06年4月4日,是双方举证的最后期限,开庭时间是2006年4月18号。在庭审期间被告在质证时所举 的证据对己不利故要求重新举证,身为审判长的陈威竟同意了被告的重新举证,但应立即休庭,在延期举证期满后,在从新开庭审理。然而审判长陈威没有这样做,在没有明确举证期限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在2006年5月23日下传票于252006年4月19日,在审理原告黄勇诉 杭州新主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即(2006)上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审判长陈威违反法庭举证程序,侮辱当事人的人格,践踏的事实:
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06年4月4日,是双方举证的最后期限,开庭时间是2006年4月18号。在庭审期间被告在质证时所举 的证据对己不利故要求重新举证,身为审判长的陈威竟同意了被告的重新举证,但应立即休庭,在延期举证期满后,在从新开庭审理。然而审判长陈威没有这样做,在没有明确举证期限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在2006年5月23日下传票于25日 ,下午14点传原告到庭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开庭时间是2006年4月18日第二次质证日期 为2006年5月25日整整43天,比庭审的举证期限多出13天。
审判长陈威在举证期限过期的情况下,竟同意被告从新举证,而且 还是法院强行质证。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举证期限程序的。
在挂有庄严国徽的法庭上,审判长陈威"庄严"的法官在如是说:(这是在法庭,你是成年人,希望你讲话通过大脑,用正常的思维来告诉我)
凭什么说本人不正常?讲话不通过大脑,思维不正常,这定义是能随随便便给人下的吗?更何况是在法庭上,从法官口中说出,他这是在法庭上当众污辱当事人的人格!谁给过他这样的权力,国家?法律?一个懂法的执法人,却在法庭上做着藐视法律,贱蹋他人人格,这样违法的事,他还配坐在法庭上大谈法律吗?由这样亵渎法律的人来作法官,我们还怎能奢望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定?做为一个法官手中操纵着我们老百姓的生杀大权,法官的一句话,可要让俺们草根“抖三抖”的,所以,要按照胡锦涛主席的“八荣八耻”的要求,
能够说出这番话,在八耻里面起码可以占到以下几耻:一耻:好逸恶劳;二耻:背离人民:
法律是神圣的,作为公民,我们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可是当我们依法,用法,循求法律的帮助时,在法庭上却得到如此的对待,老百性还要上法庭吗?,我们还能指望得到法律的帮助吗?不得不说这是法制社会的悲哀!国家,社会天天在讲法,法制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别在让个别歪嘴和尚把我们法律这本真经念歪了,呼吁建立一套完整的庭审监督制度,让人格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保证,让庭审更人性化,让人民得到真正公平公正的法律帮助,别 让个别毫无职业道德的法官在污染我们神圣的法庭,这是老百姓的呼声!
没办法,现在老板姓没处讲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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