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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多久程序才能从公安局走到检察院和法院先是公安局侦查,然后递交检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先是侦查,然后递交检察院,再到法院.走这三步分别有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在任何一个程序无止境的停留吗?或者说,也可以从公安局走到检察院,再被退回,然后再走,到了法院又被退回,再重新侦查.时期可以无期限的拖延下去,是这样吗?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吗?
《》有明确的规定。
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于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涌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述规定延长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审查起诉期间:1个月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一审程序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等特殊情况(省略了,不细说)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凡例内审结。(打字真的好累,还有一些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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