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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法律问题有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15次
问题描述:有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原材料,乙公司按约定分期支付货款。后来,当地法院作出了受理张某申请甲公司破产的裁定,于是乙公司得知甲公司资金紧张,遂将未届支付期限的剩余货款全部送至甲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处,问李某此时是否有权受领该笔贷款。
答案是:李某无权受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违反此规定想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货款,而作为债务人的财务负责人没有受领给付的权利。
请问,答案的解释没明白,请各位讲解下有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原材料,乙公司按约定分期支付货款。后来,当地法院作出了受理张某申请甲公司破产的裁定,于是乙公司得知甲公司资金紧张,遂将未届支付期限的剩余货款全部送至甲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处,问李某此时是否有权受领该笔贷款。
答案是:李某无权受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违反此规定想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货款,而作为债务人的财务负责人没有受领给付的权利。
请问,答案的解释没明白,请各位讲解下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意思。
请看《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法理上我们称之为次债务人,在本案例中,债务人是甲公司,而乙公司则是次债务人,根据规定,次债务人不得直接向已经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是向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但是很明显,该管理人不是原甲公司的管理员财务负责人李某,因此李某无权受理乙公司的清偿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因为债务人已经破产了,这时候如果还任次债务人将货款交付给债务人,可能会导致债务人依旧无法清偿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必然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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