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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把自己的很多书法作品赠予好友章某,三年后章某将这些书法作品中?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8次
问题描述:高某把自己的很多书法作品赠予好友章某,三年后章某将这些书法作品中的一部分
以高某的名义出版发行,高某得知后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据,章某侵犯了:
A.高某对赠予作品的财产所有权。
B.高某对赠予作品的展览权。
C.高某的知情权。
D.高某对赠予作品的姓名权、发表权
A.依《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所有权已因赠与转移
B.依《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故高某无展览权,且出版与展览性质不同
C.知情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与该例无涉
D.发表权是作者享有的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享有,所以高某享有发表权。
章某擅自使用高某名义出版,侵犯了高某的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D是正确的
补充:1、知情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绝对权还是相对权?应该是相对权,那么就应该仅存在于债的当事人之间。而高某和章某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债的关系。
2、著作权人有署名权,是一种绝对权,人人都需要尊重。但该例中是以高某名义出版,即假冒是高某进行出版。而不是说出版署名高某的作品。
是否?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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