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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现在在一家私企工作,现在因为找到一家很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8次 分类: 社会民生-法律
问题描述:我现在在一家私企工作,现在因为找到一家很好的企业想辞职,对方单位通知我下周报到,可是现在的单位以劳动法规定如要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的理由不同意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该怎么办? 注:我去年四月在现在的单位开始试用,到12月才转正,养老等从去年10月开始交,合同是刚进公司时签的(四月份),当时合同上只有我的签字没看见单位的签字,转正时我也没给我签合同,另外合同应一式两份,可是我一直没拿到属于我的那一份,两份都被公司保存着
你这是进退两难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单位要求你提前一个月通知是正确合法的。 而该法又有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在你没有拿到原单位的离职手续前,对方是不敢录用你的。 但你还是有条出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你以该规定之任意一个事由做为离职的原因,就不用受“提前一个月”的限制了。你后边注的那些,可以成为理由。但这是肯定要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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