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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驻华使馆的工作人员甲某,其丈夫在中国境内进行商务活动,199?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某国驻华使馆的工作人员甲某,其丈夫在中国境内进行商务活动,1999年春天以虚假的银行存单担保和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经济合同,在得到大部分的货物时悄悄出境,给我国该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对其刑事责任应当这样处理:
A.适用我国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进行定罪处罚 D.要求其本国进行引渡
你好:
1、我认为答案是A,适用我国的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相关规定,使馆工作人员(包括其共同居住的配偶)虽然享有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但 “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除外。
(1)甲某的丈夫在中国从事的是商业活动并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犯罪活动,所以不能享有刑事豁免权,应依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审判。
(2)B、“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是对享有刑事豁免权的的犯罪的处理
(3)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进行定罪处罚”:在中国境内犯罪只要没有豁免权就应适用中国法律审判,否则就是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4) D.“要求其本国进行引渡 ”:同样是放弃了中国的司法管辖权。
2、不同意楼上朋友的意见:使馆“工作人员”包括“使馆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这些人中大部分是有豁免权的, 即使是服务人员也有一定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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