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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我是中国人寿某分公司的一名聘用人员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3次
问题描述:我是中国人寿某分公司的一名聘用人员,在这里已是第8个年头,这期间公司除从2007年开始交纳医疗外,从未给我们交纳过其它任何保险及公积金.也从未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和我们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但只从2008年开始补交养老保险,我们公司的员工也有10个以上的,但也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2008-10-31 09:52 补充问题
我们公司的员工也有10年以上的,是否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应该和我们签订,另外,中国人寿有许多在编员工,我们的待遇和他们有相当大差别,明显的同工不同酬.他们至少要拿到我们的3倍,这种问题可以得到的保护吗?现在还想在这个单位干下去,这个合同是该签还是不该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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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10年以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1年内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视为你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你们的各种保险,公司有义务为你们补办。如果不办,你们可申请劳动仲裁。
3、至于待遇不同问题,你们看是否有集体劳动合同,没有集体合同要实行同工同酬。看法条: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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