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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对地方政府起诉?我是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公民,我所在的地方政府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3次 分类: 社会民生-法律
问题描述:我是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公民,我所在的地方政府,从07年开始,就征收了大批农田,动迁了几个村民组的农民住宅基地,取名为庐江县,尹招工业圆,从事地方招商建企。所征收的土地面积将达到2千多亩农业耕地,为此事,本人曾经先后向国土资源部,及安徽省王三运省长反映过。08年7月份,省有关部门将我所反映的情况,转至庐江县信访局及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以便调查核实,其结果,给我的答复是,所征收土地是经过相关上级土地部门批准的也是合法的,但我现在要说的是,地方政府征收了这么多土地,至今只有2家企业,而且还没生产,在建设中,试想,2千亩土地,只有2家企业的用地,期于的大批土地已我是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公民,我所在的地方政府,从07年开始,就征收了大批农田,动迁了几个村民组的农民住宅基地,取名为庐江县,尹招工业圆,从事地方招商建企。所征收的土地面积将达到2千多亩农业耕地,为此事,本人曾经先后向国土资源部,及安徽省王三运省长反映过。08年7月份,省有关部门将我所反映的情况,转至庐江县信访局及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以便调查核实,其结果,给我的答复是,所征收土地是经过相关上级土地部门批准的也是合法的,但我现在要说的是,地方政府征收了这么多土地,至今只有2家企业,而且还没生产,在建设中,试想,2千亩土地,只有2家企业的用地,期于的大批土地已经三五年了,至今仍然被荒废在此,实属浪费土地资源,误国误民啊。为此,本人想,以浪费国家土地资源和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是否可以对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进行起诉,追究其相关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本人认为,政府当初征收大批农业耕地建企,但至今,没有企业落户,纯粹是盲目行事,是有些领导,好功自喜,以荒废土地来想捞个人的政治资本成绩,是对人民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请哪位专业人士,给予指点,可否运用法律来维护农民的权利。因为,我们所在 地的农民,没有了土地呀,虽然补偿了一点土地钱,但这不能保证农民永远的饭碗呀?
你的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主流是好的。国家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如果是,一般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的。今年两会上,温总理就强调,要强守住18亿亩耕地的这根红线,这是全国人民的生命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但是你所说的已征收的土地是经过报批的,但国土部门尚未交给用地单位使用,也就是说已征收的土地还在政府手里,还没有通过拍卖交给开发商或企业,就不存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比较普遍。你可向所在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国土部门的监督,尽量避免浪费土地资源这种情况的发生,及时依法将土地拍卖出去并交给相关用地单位依法使用,若用地单位未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土地,每一个公民都可向国土部门举报,要求国土部门依法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你所说的土地闲置是属行政管理不当行为且与你无直接利益关系,也就是说,这种不作为所侵犯的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律关系,与大家相关,但不能具体到某一个自然人,只能通过向人大建议的方式解决,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另外,各地级市都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有相关补偿细则,这个细则就是规范性文件,也是抽象行政行为,不针对特定的某一个人。如果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也只能向人大常委会建议,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同级人大常委会可督促政府修改,也可撤销政府用出的补偿细则,这个权力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公民是有建议权的,也可建议就补偿标准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还有什么可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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