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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过户问题各位好,我问的问题可能相对特殊,请大家帮帮忙!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问题描述:各位好,我问的问题可能相对特殊,请大家帮帮忙!
我和前妻是2001年7月办理手续的,因为单位还有最后一批房改房(95房改政策),需要有结婚证才能有资格排队。后来在2003年10月双方分手,共同签了离婚协议,其中涉及共同财产及房产一项,我们确认无共同财产,房子、装修金额全部由我一人已全额付清,因是女方主动提出分手,于情于理,前妻也没有对房产提出要求,协议书由她主动先写出“双方无共同财产,男方单位分配住房归男方所有”,由始至终大家和气收场,当时产权证单位还没办下来。后来在2005年左右拿到房产证,户名上只有我一人,对这件事也没放在心上。直到今年我各位好,我问的问题可能相对特殊,请大家帮帮忙!
我和前妻是2001年7月办理手续的,因为单位还有最后一批房改房(95房改政策),需要有结婚证才能有资格排队。后来在2003年10月双方分手,共同签了离婚协议,其中涉及共同财产及房产一项,我们确认无共同财产,房子、装修金额全部由我一人已全额付清,因是女方主动提出分手,于情于理,前妻也没有对房产提出要求,协议书由她主动先写出“双方无共同财产,男方单位分配住房归男方所有”,由始至终大家和气收场,当时产权证单位还没办下来。后来在2005年左右拿到房产证,户名上只有我一人,对这件事也没放在心上。直到今年我和现在妻子准备把房子作抵押买新房,银行才告知在房产管理局登记的名字是我和前妻的,同时,房产局认为我们的协议中产权一项由于并未说清楚具体是那一套房子(我就这套。。),不能作为分割依据,因此,产权不清晰肯定是不能抵押的,我现在该怎么办?请热心的朋友详细告知!感谢!
那套房子是在你与前妻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午取得的,应是你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明确具体地进行分割,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而你们以“双方无共同财产,男方单位分配住房归男方所有”,来说明此事,显然与事实不符,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该房至今则依然维持在原状态,即夫妻共有状态。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如果说你前妻依然承认她当初的承诺房子归你,那就简单了——你与她重新写协议说明具体的某房子归你了,并由她持自己的身份证与你到房产处的公证窗口办理公证后,你就可以过户到你的个人名下了。
但若是他不同意或说是反悔了,那么就有些麻烦了。你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男方单位分配住房归男方所有”即为你所指的具体房产。 有判决凭判决书到房产处请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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