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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我于2004年在一个公司上班,三个月后公司组织去啤酒节玩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7次
问题描述:我于2004年在一个公司上班,三个月后公司组织去啤酒节玩,我喝酒后出了车祸,公司全包了费用,2008年11月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与我解除了合同,而且没有任何补偿,只是给交了12月的。这种情况我能不能提出劳动仲裁?
你并没有说清楚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多久?但既然属于“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与你解除了合同,而且没有任何补偿”,那么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时间从2004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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