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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某集团下属企业一职员。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面临裁员,领导要求?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7次
问题描述:我原是某集团下属一职员。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面临裁员,领导要求我们无条件自动离司,因单位要求太过分,我们无法接受并提出至少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才能够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领导拒不答应我们合理要求,并以集团的名义调我们到集团另行安排工作。因我们与该集团下属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与该集团签订的,且事先没有和我们商量要改变我们工作岗位就强制下发调令,这样更使我们无法接受,故我们不予理睬并正常到该公司上班。后来我们到该公司财务部领工资才发现工资已停发,无奈之下只好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由于劳动部门与该集团关系密切,在我们要求调解的前提下没有进行任我原是某集团下属一职员。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面临裁员,领导要求我们无条件自动离司,因单位要求太过分,我们无法接受并提出至少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才能够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领导拒不答应我们合理要求,并以集团的名义调我们到集团另行安排工作。因我们与该集团下属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与该集团签订的,且事先没有和我们商量要改变我们工作岗位就强制下发调令,这样更使我们无法接受,故我们不予理睬并正常到该公司上班。后来我们到该公司财务部领工资才发现工资已停发,无奈之下只好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由于劳动部门与该集团关系密切,在我们要求调解的前提下没有进行任何调解就下达了仲裁书,结果自然不是我们所想要得到的结果。我们被逼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讼诉。人民法院进行了多次调解,我们都拿出足够的诚意以达到早日结案,而单位自认为在当地能量巨大,拒不答应我们的合理要求,法院法官也受到这能量的影响迟迟不下达判决书,眼看三个月期限已到,我们甚是担心法院象劳动部门一样拖延时间.请问各位,象我们这样的简单易程序民事讼诉案时间限制必须是三个月内结案吗?如法院拖延时间我们该怎办?老百姓打官司有理也怕打,关键是时间拖不起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但是,你应确认一下,是否适用了简易程序。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不说你们这案子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至少不属于“争议不大”啊,那么,是否适用了简易程序,应该考虑了。
如果不是简易程序,而是普通程序,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时间可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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