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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经理算不算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算不算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3次
问题描述: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看到以上的条款,我有些问题想具体问下.
一.我们单位在和我们签定的合同上写着按时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但是单位负责的经理开始是推迟1,2天,后来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看到以上的条款,我有些问题想具体问下.
一.我们单位在和我们签定的合同上写着按时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但是单位负责的经理开始是推迟1,2天,后来在2005年春节前的那个月本来应该15号发工资的,她却一直没有发,也没有给我们解释不发的原因,我们员工多次去向他询问,她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就是让我们等.后来有家在外地的员工不得以回家没有路费,向她询问工资的事情,她才借给员工300元钱.后来一直到年前也就是当月的26号才发了工资.并且对我们仍然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今年2月的工资又是晚发了10天左右.这样的事情至少有2次以上了.不知道算不算无故拖欠呢?
二.公司员工小p,因为经理迟发工资,小p的女朋友给经理发了短信,但话说的比较偏激.经理就以此为由.不发工资,开了好多次会议,要找出这个发短信的人是谁(因为当时短信是小p的女朋友发的,我们也是后来才知道事情的原委).经理在会上多次承诺说,只要这个人敢站出来承认,说情事情的原委,她是不会追究其任何责任的.后来小p向经理说明了,短信是他女朋友发的,当时他并不知情.哪知道经理当时就拿出早就准备好的辞退信让他签字.其中一条辞退理由就是发恐吓短信.当然小p认为,短信不是他发的,当然不会在辞退信上签字了.但经理以已经将其开除为理由,让他收拾了自己的东西,不让他再上班了.小p试图回来上班,和经理理论。但经理报警找来了警察.到现在小p没有在辞退信上签字,但是我们这个月发工资(我们每个月15日发上个月1-31的工资),工资表上并没有小p的名字,他被开除时已经是上个月的20多号了,是不是应该给他发上个月的工资呢?经理这样做算不算是限制劳动者工作的自由呢????
像你们公司这种情况其实在很多用外来人员的公司会经常发生,但这也没有构成公司恶意欠薪,只不过是推迟发放,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劳动部门也不会过问追查此类事件的。
像小P这样的事件,是可以向公司索取经济赔偿的,而且公司是一定要支付未曾付给小P的工资报酬的。
但如果公司不是开除小P(无故立即辞退),而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小P就得不到公司额外的经济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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