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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法律问题请问甲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为什么也构成非国家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问题描述:请问甲在国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为什么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得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有一些不同,即《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而受贿罪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不同的,后者在刑法上明文规定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而前者则是被排除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外的。上述主体只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却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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