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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合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单位为集体企业,有一千多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我们单位为集体,有一千多名职工。大多是安置形人员,长期不上班的人有三四百人全部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部分办理了内退,还有部分是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共计38人次。现在企业效益不好,想要与这部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负责人要我写出与这些人解除关系的具体方案来,想就相关问题咨询下各位律师:
1、除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条外还有哪些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单位如果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哪些步骤和收集哪些证据才能确保我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失?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现阶段企业效益不好的特定时期,“大部分办理了内退”的员工应该不会成为问题。但你并没有提到“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38人”究竟属于什么状态?“长期不上班”是由什么原因造成?企业此前是否曾对这批人做过相应的处理?长期不上班企业是否继续向他们支付相应的工资等等。
从理论上讲,这批人长时间不上班属于旷工行为,企业有权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除名。即使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的今天,企业仍然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最大的变化是原除名(开除)属于行政处分,要载入档案,而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对劳动者最大的惩罚,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已。孰是孰非,不一而足。
基于以上分析就会得出结论,事情远非你想得那么简单。但只要你捋清楚造成这38人现状态的原因,弄清楚症结所在,以及企业在处理这批人的问题上都做了哪些工作或努力,相信解决并不困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六款内容,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长期擅自离职(旷工)是任何单位都绝不允许的,难道你们单位成了例外?!但需要提醒你的是:在作出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还必须履行批评教育义务(限期在几日内返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等,避免因此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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