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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仗法院亲属关系,利用“民事调解”诉讼诈骗,可否提起再审? ?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 原告依仗法院亲属关系,利用“民事调解”诉讼诈骗,可否提起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问题是:
一: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指的是那些内容,如何认定?
二:原告依仗法院亲属关系,制作虚假债务诈骗的(没有借款事实)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中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可否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对此的理解应该是;
也就是说,调解是要双方自愿,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对调解不是自愿的,或者你有证据证明调解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你就可以申请再审,但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法院才会再审理。
至于原告依仗法院亲属关系,制作虚假债务诈骗的,要有证据确凿,法院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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