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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公司改制后,经营者(改制前的企业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2次 分类: 社会民生-法律
问题描述:公司改制后,经营者(改制前的企业法人)可以将改制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两千万元)送给“改制”功臣吗?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江苏省南通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属市政府下属事业单位,92年成立,是当地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十年来共创下数亿资产,企业改制不是管理层收购,公司职工是企业的共同竞买人;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股权设置是经营者百分之三十五、经营层百分之三十五、职工百分之三十,这些都是在《企业改制方案实施细则》中定好了的,经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备案的,一切都是按政府的方法进行了,没有《企业改制方案实施细则》就不会有今天的改制结果;原法人(公司改制后,经营者(改制前的企业法人)可以将改制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两千万元)送给“改制”功臣吗?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江苏省南通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属市政府下属事业单位,92年成立,是当地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十年来共创下数亿资产,企业改制不是管理层收购,公司职工是企业的共同竞买人;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股权设置是经营者百分之三十五、经营层百分之三十五、职工百分之三十,这些都是在《企业改制方案实施细则》中定好了的,经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并报上级批准备案的,一切都是按政府的方法进行了,没有《企业改制方案实施细则》就不会有今天的改制结果;原法人(现在的经营者)是2001年到公司任总经理的,做为职工推选的职工代表竞买公司,最终在方方面面的努力下,只用了七千二百多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当然,除了相关人员的配合外,在现场还有两个托儿的帮忙,三人串标搞假拍卖;当然,两个托儿的一千四百多万元的竞拍前的报名费是由公司法人一人出的。公司改制后,经营者翻脸耍赖要独吞公司,独霸股权。经营者(原企业的法人)和他的改制班子发生了内哄,改制班子曾经为经营者的“改制”成功立下了汗马功劳,由于利益问题,班子中有四人联手向经营者发难,要求得到公司四千五百万元的利益;因为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他们配合默契等种种原因,谈判一直都在秘密的进行,双方拖了七个多月;四个人在七个多月中不上班,工资、奖金、饭店签单、福利和一样都不少,单这一项就要支付几十万元。经营者终于在2004年底与四人达成协议:将公司在市区的一千六百平方米的店铺房给四人平分。四个人不出一分钱,就这样凭空得到了市场价值两千万元的资产。目前为止公司一直只有一个真正的股东,经营者为了能顺利的注册公司,曾经设了三个假股东,经营者在职工大会上说:“那几个都是假的,老板只有我一个,股权是一分也不会让的。”。对于一千六百平米店铺房的事情,经营者侧面的说:“现在改制了,公司是我私人的,我想给谁就给谁。”。企业的两千万的资产啊!浸泡了多少创业老职工的汗水呀!就这样被他们几个瓜分了! 此事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政府的相关部门也知道,市纪委也在数月前与该经营者谈过话,最终没了音讯。
国务院国有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有以下规定, 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你所说的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是一种利用改制机制行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如果当地不能解决,可以向更高一级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国资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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