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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快五年了,想辞职,按新的劳动法应该注意什么我在一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1次
问题描述:我在一家公司辛苦工作了快五年,几乎经常加班到很晚,公司老板怕工作失控,凡事都希望自己亲自来做,或叫其亲戚来监督工作。这家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在我工作的快五年期间,公司老板先后成立了四家公司,公司名称、法人都不一样。我也先后在这四家公司名下发的工资。
2007年12月公司和我还有我的同事以其中一家公司的名义签定了劳动合同,但现在还没有给我们。公司三险一直没有个我们上,请问公司这样做是的吗?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如果我提出辞职,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我能拿到补偿金吗?三险公司应该给我补上吗?
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任何时候的辞职都不会得到经济补偿,尤其是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辞职等于拿单位的错误惩罚自己。
你所在的公司可能至少存在三种问题:
1、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长达近五年时间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2、经常加班到很晚时间,却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3、未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为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等。
其实仅凭以上三种情况,你就完全可以名正言顺的以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上述规定为由,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发克扣的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等。
由于刚刚进入2008年,《劳动合同法》已开始实施,按照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你仍然可以立即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且按照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向你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2007年12月公司和我还有我的同事以其中一家公司的名义签定了劳动合同,但现在还没有给我们。公司三险一直没有个我们上,请问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吗?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如果我提出辞职,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我能拿到补偿金吗?三险公司应该给我补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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