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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申诉人吴小红,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1次
问题描述: 申 诉 书
申诉人吴小红,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清溪村13组,原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 13。
被诉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西郊枫洞村路口。电话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工伤所得的劳动待遇补偿费用46209.24元。
二、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均由被诉人负担。
申诉人于2005年9月进入被诉人处工作,于2005年11月9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2006年7月4日,经云浮市劳动能力 申 诉 书
申诉人吴小红,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清溪村13组,原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 13。
被诉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明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西郊枫洞村路口。电话 。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工伤所得的劳动待遇补偿费用46209.24元。
二、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均由被诉人负担。
申诉人于2005年9月进入被诉人处工作,于2005年11月9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2006年7月4日,经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06年5月25日,直接向被诉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同日,被诉人同意申诉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申诉人受到工伤后,被诉人没有依法进行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对协商补偿的总金额产生意见分歧,补偿标准相差太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诉人受到的工伤是不容置疑的,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也是准确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与本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诉人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如下:
(一)医疗费10812.49元;凭据支付。
(二)住院治疗的伙食费840元(40×21=840元)。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按21元/天计付。
(三)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1200元(40×30=1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按30/天计付。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8849.75元(1361.5×6.5= 8849.75元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自2005年11月9日受伤后至评定伤残等级日2006年7月4日止,另由于2006年5月25日吴小红辞职,共计付6个半月,按月平均工资1361.5元/月计付)。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2元(1361.5×8=10892元)。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92元(1361.5×8=10892元)。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计发八个月。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3元(1361.5×2=2723元)。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计发二个月。
上述保险待遇合共46209.24元。
综上所述,申诉人在被诉人劳动期间受到了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诉人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46209.24元,请仲裁委予以支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和主要说明:
(一)医药费单据、出院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吴小红的伤情和治疗情况。
(二)工伤事故认定书。证明吴小红受到工伤。
(三)工伤职业病评残鉴定表和工伤认定书。证明吴小红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四)工资存折。证明吴小红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为1361.5元/月。
(五)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证明吴小红已依法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致
新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吴小红
二00六年 七 月二十四 日
附:申诉书副本一份和相关证据复印件。
请问这份申诉书上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
该申诉书的申诉请求基本合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伤待遇问题,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又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法律较为准确,只是40天的护理费需要提供医嘱,以证明是必须的。另外有关社会保险费问题,需要视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你投保,决定有无必要在庭审时追加申诉请求。
既然单位未给员工投工伤险,估计其他社保险也不会参投,因此可以在庭审时增加申诉请求,要求裁决单位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金等(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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