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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成立民办学校应该什么部门申请,省的教育厅还是地级市的教育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9次 分类: 社会民生-法律
问题描述:成立民办学校应该什么部门申请,省的厅还是地级市的教育局
民办学校的登记主管机关   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个是民政机关;一个是编制机关。其中,工商机关负责企业法人的登记工作,民政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编制机关负责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登记机关的职能分工,公益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则是工商管理机关。 ================ 以下为某县区级相关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有关法规及办事流程,您可以参考下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变更、终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办事规程: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机构)的变更、终止审批事项 2、承诺时限: (1)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民办学校负责人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4)民办学校举办者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二、审批程序 (一)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1、学校进行财务清算。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如果有在校学生,应制定保证学生平稳过渡的安置方案。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的分立或合并,有相应会议纪要并有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将分立或合并学校的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学校清算报告书、学生平稳过渡的安置方案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按要求填写“附件2: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主办单位(主办公民)登记表”(附后)报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区教育局。 5、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1、举办者提出后,学校进行财务清算。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如果有在校学生,应有相应解决方案。 2、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有相应会议纪要并有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将变更举办者的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学校清算报告书、学生解决方案报市教育局。 4、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民办中小学三个月内、民办教育机构一个月内答复。 5、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新董事会或理事会对举办者的变更,有相关会议纪要(成员签章),并且同时提供证明新举办者合法身份和经济能力的材料,如当年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来源、数额)、近三年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等。 6、新举办者提交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承诺书,并有相应的公证书。 7、学校按要求填写下列附件后一并报区教育局: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主办单位(主办公民)登记表》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专职校(院)长(法人代表、负责人)登记表》 8、区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9、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 1、学校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有会议纪要(签会章),将申请和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3、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学校按要求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变更登记表》报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同意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5、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学校负责人的变更 1、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有会议纪要(签会章),将申请和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核准。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3、学校按要求填写“附件3: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专职校(院)长(法人代表、负责人)登记表”(样表附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区教育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学校。 4、董事会或理事会正式任命新的学校负责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民办学校办学层次、类别的变更 1、学校提出申请,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签章)并报区教育局,其中变更为高等学校的还须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2、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含须报请省教育厅批准所需时间)答复。 3、区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交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换发学校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学校办学的终止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1)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如果有在校学生,应有妥善安置学生继续学习的方案。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的终止办学,有相应会议纪要并有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章。 (3)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将终止办学的申请、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学校清算报告书、安置学生方案报区教育局。 (4)按下列顺序清偿学校财产: ⑴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⑵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⑶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的捐赠财产或者公益信托财产,应该按照捐赠或者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5)妥善安置学生继续学习。 (6)区教育局批准学校终止办学,书面通知学校。 (7)学校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区教育局分别注销和销毁。 (8)学校到相关部门注销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其他登记事项。 2、民办学校被区教育局依法撤消的,由区教育局组织清算。 3、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办理机构: 受理窗口: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详情您可以到您所在地教育局咨询,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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