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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19条不解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5次
问题描述:”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我不明白,如果一个超市贴了一个广告,是说全场打6折的。那么这应当认为即使这广告不是要约本身,但要约的内容也应当符合这一广告的说明。因而可认为超市将货物摆在架上就是一种要约,且以全场打6打为内容。当某顾客已在超市内挑选时,商场将此广告牌拆走,以图撤销此要约。问其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是,是违反了第1项,抑或是第2项?”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我不明白,如果一个超市贴了一个广告,是说全场打6折的。那么这应当认为即使这广告不是要约本身,但要约的内容也应当符合这一广告的说明。因而可认为超市将货物摆在架上就是一种要约,且以全场打6打为内容。当某顾客已在超市内挑选时,商场将此广告牌拆走,以图撤销此要约。问其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是,是违反了第1项,抑或是第2项?
“那么这应当认为即使这广告不是要约本身,但要约的内容也应当符合这一广告的说明。”
这句话原则上没有错,但这里的“应当”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而不是要约内容的事实判断。也就是说商家的实际价格标签“应当是”按原价打六折,但实际“是”或“不是”打六折,则很难说了,要约的价金内容应当按商家实际标价为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广告内容可以补充为要约内容的一部分(有学者称为“容纳规则”)。
如果实际标价应当符合广告说明的打六折而并未打折,则商家涉嫌不诚信经营,虚假宣传,应当承担一定行政责任或商事道德谴责,但商家在合同责任上一般不受广告内容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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