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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有一句话:
发表于:2024-10-24 00:00:00浏览:7次
问题描述:《党政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有一句话:本规定适用于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这句话中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分别指什么?有何不同?
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确实很难界定,一般人很容易搞混。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
除了乡镇人民政府只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之外,其他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政府领导人员,一部分是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厅长、局长、主任、科长。人们习惯将后一种政府组成人员所在的部门称为“政府组成部门”。
由此可见,政府组成部门实际上是政府工作部门。与政府组成部门相对应的是非政府组成部门,也就是说是工作机构。
简单的说工作机构就是由政府工作部门出于工作的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
从理论上讲,政府组成部门与非政府组成部门二者的法律地位、各自所担负的职能的性质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程序都是不同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忽视或淡化二者的区别。特别是有的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不完全是从政府职能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设置政府组成部门,而是主观、任意地确定、设置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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